第一条 总 则
1.为规范医院人员考勤制度,严格请假纪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医院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医院全体职工。
第二条 请假程序
1.职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科室考勤备案,科主任请假需向院长申请,并报人事科备案。
2.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3.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4.假满回人事科销假。
第三条 各种假别及规定
1.病假(参照银川市纪委在编不在岗病假规定)
(1)职工因病请假一天(含)以内的可由科室主任酌情处理。一天以上应到市级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及病例。
(2)职工病休假由职工持诊断证明,填写职工请假单,写明假别、原因、时间,由各级领导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交人事科备案。
(3)职工班前患急症,应委托他人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代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天内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无病假条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病假期间,按天扣除岗位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行风奖部分及全额年度绩效,季度绩效按照当季度实际满勤月份按月发放,不带入下一季度。全年累计病假不足7天的人员,上级部门正式批复福利待遇(民族团结奖、文明城市将、政府效能奖等)按照医院规定正常发放:在编职工全额发放,见习期内人员参照合同制职工标准发放,合同制职工按照工作年限按比例发放:中级聘任及工作年限满五年以上人员全额发放,未满五年的人员按照满一年发放比例为20%,每满一年增加20%的标准执行,五年为止;全年累计病假超过7天不足14天的人员,扣除上级部门正式批复福利待遇的25%;全年累计病假天数超过14天的人员,扣除上级部门正式批复福利待遇的50%。年中累计事假天数未超过规定标准领取相应福利待遇,但年底累计超过休假天数标准的人员,由本人将前期领取相应福利待遇全额交回。
(5)对于特殊疾病,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及实际来院工作年限(正式在编职工为工龄、合同制职工为院龄)给予医(治)疗期: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最长为6个月;5年以上(满5年)10年以下的最长为9个月;10年以上(满10年)15年以下的最长为12个月;15年以上(满15年)20年以下的最长为18个月;20年以上(满20年)的最长为24个月;医(治)疗期内,只发放岗位工资部分,停发工资其他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及医院所有相应福利待遇,医(治)疗期期满后,确实不能坚持上班,需要延长医(治)疗期的,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适当延长。
2.事假 (无明确规定,建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事假期间按天扣除基本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行风奖部分及全额年度绩效,季度绩效按照当季度实际满勤月份按月发放,不带入下一季度。
(2)当年累计事假不足7天的人员,扣除年度绩效及上级部门正式批复福利待遇(参照病假规定中医院规定,以下省略)的25%;当年累计事假超过7天不足14天的人员,扣除上级部门正式批复福利待遇的50%;全年累计事假天数超过14天的人员,扣除全额上级部门正式批复福利待遇;年中累计事假天数未超过规定标准领取相应福利待遇,但年底累计超过休假天数标准的人员,由本人将前期领取相应福利待遇全额交回。
3.工伤假(法定)
(1)因工负伤的职工,应持有关部门证明、医院检查证明。
(2)对工伤职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认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3)工伤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
4.产假(法定)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工资、奖励性绩效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
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2)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满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3)产假期间只发放岗位工资,工资其他部分停发,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行风奖部分,上级部门正式批复福利待遇及年度绩效按照医院规定正常发放,季度绩效按照当季度实际满勤月份按月发放,不带入下一季度。
5.哺乳时间规定(法定)
有不满一周岁
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
哺乳(含
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婚假(法定)
婚假3天,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
初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婚假期间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行风奖部分,工资及医院规定相关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7.丧假 (法定)
(1)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
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三天的
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
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
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4)丧假期间正常发放相应福利待遇。
8.探亲假(法定)
(1)条件:一是与
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
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
父亲、
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
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
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
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
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
见习生、
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类型: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探亲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
第四条 其他请假相关规定
1.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或上级领导报知,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2.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3.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科员,假期3天内由科主任核准,3天以上由主管院长核准,并报人事科备案。
(2)科主任,假期3天内由主管院长核准,3天以上由院长核准,并报人事科备案。
4.职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5.职工请假期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6.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7.职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8.职工办理续假手续必须报请科主任同意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续假;职工假满当天须到人事科销假;
9.各部门要把各类请假与考核挂钩,与分配挂钩,严格请假制度,按月上报请假情况。
第五条 附 则
1.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补充。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银川市口腔医院人事科
2014年7月25日